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3.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免责条款

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五)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住院;

(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导致的住院;

(九)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免责条款

第三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或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住院;

8、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9、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2.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康复治疗(训练)、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3. 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地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款)条款

免责条款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 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释义1)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六) 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七) 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义2)事故身故;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二)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三)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四)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释义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释义4)、性传播疾病;

(五)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或已经明确诊疗的疾病,在保险期间因此疾病身故的。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